浦东新区“十四五”期间促进专业服务业发展的财政扶持办法
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浦东新区高水平改革开放打造现代化建设引领区意见》,加快推进上海国际金融中心、贸易中心、航运中心、科技创新中心核心区与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建设,助推产业高质量发展,有效促进服务业在浦东新区集聚发展和功能拓展,优化完善浦东新区产业创新生态体系,增强城市服务功能,根据《浦东新区“十四五”期间财政扶持经济发展的意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浦东新区范围内设立的服务业机构,具有一定体量规模、资质、综合贡献度和行业引领性、示范性、带动性,工商注册地和税收户管地均在浦东新区的,经认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服务业具体包括法律服务、会计服务、人力资源服务、知识产权服务以及咨询设计服务等。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新引进机构,指2021年1月1日(含)以后设立或迁入的服务业机构。对于新引进机构,分为重点与成长,按其对浦东新区形成的综合贡献,五年内给予一定奖励。对于达到一定标准的新引进机构,给予落户奖励。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存量机构,指2021年1月1日以前在浦东设立或迁入的服务业机构,按其对浦东新区形成的综合贡献,给予一定奖励。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对浦东新区形成的综合贡献,是指结合企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对其经济贡献、科技创新、促进就业、节能减排、社会诚信和安全生产等因素进行的综合考核评定。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五类服务业财政扶持政策,其中法律服务机构由区司法局负责,会计服务机构由区财政局负责,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由区人社局负责,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由区知识产权局负责,咨询设计服务机构由区发改委负责。
第八条附则
(一)对既适用上级政策相关规定,又适用本办法的,一律先执行上级政策规定,执行后与本办法相比不足部分,可补充执行。同一对象在选择区级不同类型的财政扶持政策时可从优,但不得重复或同时享受。评定企业综合贡献时要对已享受的区级落户奖励作相应扣除。
(二)本办法自2022年3月2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3月1日期间,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参照本办法执行。实施中如遇国家或上海市颁布新的规定,则按新规定的要求执行。
(三)本办法由区发改委、财政局、司法局、人社局、知识产权局根据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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