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东新区“十四五”期间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财政扶持办法
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支持浦东新区高水平改革开放 打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引领区的意见》,进一步促进浦东新区“十四五”期间战略性新兴产业高质量发展,构建一批战略性新兴产业增长引擎,强化高端产业引领功能,强化科技创新策源功能,打造产业集群,根据《浦东新区“十四五”期间财政扶持经济发展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战略性新兴产业包括,国家统计局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中所指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材料、生物、新能源汽车、新能源、节能环保、数字创意、相关服务业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及汽车、船舶等浦东传统优势产业。
第三条
符合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和浦东传统优势产业范畴的高新技术企业,工商注册地和税收户管地在浦东新区,符合规定条件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对符合条件的具有地位的企业、具有良好发展基础的优势企业、具有良好发展潜力的培育企业,经认定,根据其对浦东新区的综合贡献,五年内每年给予一定的奖励。第五条
对新引进的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根据其对浦东新区的综合贡献,五年内每年给予一定的奖励。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根据其对浦东新区的综合贡献,两年内每年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六条
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所称的综合贡献,是指结合企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对其经济贡献、科技创新、促进就业、节能减排、社会诚信和安全生产等因素进行的综合考核评定。
第七条
“十三五”期间政策年限到期的重点企业、重点优势企业、重点培育企业,经复核,可继续享受一定奖励和相对应的创新型人才政策。
第八条 附则
(一)对既适用上级政策相关规定,又适用本办法的,一律先执行上级政策规定,执行后与本办法相比不足部分,可补充执行。同一对象在选择区级不同类型的财政扶持政策时可从优,但不得重复或同时享受。
(二)本办法自2022年3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2月28日期间,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参照本办法执行。实施中如遇国家或上海市颁布新的规定,则按新规定的要求执行。
(三)本办法由浦东新区科经委、财政局根据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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