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支持综合保税区内企业开展高技术、高附加值、符合环保要求的维修业务,商务部、生态环境部、海关总署于2021年12月联合发布45号公告(以下简称“45号公告”),增列出台第二批综保区维修产品目录。
公告出台背景
2020年5月,商务部、生态环境部及海关总署根据国发〔2019〕3号文打造综合保税区“检测维修中心”相关精神,联合发布2020年第16号公告,进一步下放业务核准权限,明确批航空航天、船舶、轨道交通等55项准入产品目录等。16号公告实施以来,进一步推动了保税维修业务在综合保税区内集聚发展。按照有序推进的原则,商务部、生态环境部及海关总署进一步开展了调研评估,出台了45号公告,增加15项国家重点支持产业的维修产品目录,同时明确自贸试验区内的综合保税区企业可开展本集团国内自产产品的维修,不受维修产品目录限制等。
敲黑板 划重点
综合保税区维修产品增列目录
下面,就公告具体内容解读
01本次增列的产品有哪些?
45号公告在2020年16号公告55类产品的基础上新增了航空器内燃引擎、飞机用起落架、无人机、B型超声波诊断仪等15项产品的维修业务(详细见增列目录)
需要注意的是,要分类区分:
暂限于综合保税区开展集团自产产品的保税维修产品:B型超声波诊断仪、彩色超声波诊断仪、无创呼吸机等。
暂限于综合保税区开展的保税维修产品:数码相机、飞行眼镜、AR眼镜、VR眼镜、智能机器人、无人机、电脑娱乐机、掌上游戏机、遥控手柄等。
02列入《禁止进口旧机电产品目录》的货物可以进入综合保税区维修吗?
在符合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的条件下,区内企业可开展列入维修产品目录的禁止进口旧机电产品的保税维修业务,如本次增列目录内的B型超声波诊断仪、彩色超声波诊断仪就属于禁止进口旧机电产品。
03综合保税区内的自用设备和货物可以交由综保区内的维修企业进行维修吗?
综合保税区内企业自用设备和维修目录内货物可参照保税维修方式发至本区域或其他综合保税区维修企业进行维修,维修后按原路径返回。其中维修边角料、坏件、旧件 原则上应随经转入企业维修后的货物一并运回转出企业,确实无法复运回转出企业的,一律不得内销,应按照规定退运出境或销毁处置。
04综保区维修货物需要提交许可证吗?
综保区保税维修业务不能免除提交许可证件。在进出境或进出区环节,维修产品属于涉及限制进出口、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等有关货物目录的进出口货物,应按要求提交相应监管证件。
05对保税维修业务体系还有什么支持政策吗?
自贸试验区内的综合保税区企业可开展本集团国内自产产品的维修,不受维修产品目录限制。
06目前因商品编码年度调整,导致部分保税维修商品编码因年度更新不在目录内,企业该如何规范开展相关商品保税维修业务?
对于因商品编码年度调整,涉及保税维修商品编码变更事项,相关产品对应的商品编码随《2022年关税调整方案》同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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